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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招投标法律风险防范来源:admin添加时间:2016-9-22 10:35:58浏览:1133随着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大,招投标企业在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乃至后期的合同运行中,各类“运行”规则比较匮乏,决定 了企业招标采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直接制约着企业生产的正常健康发展,如果没 有制定有效的防范对策,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防范招投标法律风 险刻不容缓。本文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了招投标企业在招投标阶段可能 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以及不利后果等方面探讨了防范对策。以下内容 仅供参考。 一、企业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1.企业市场信息不足的法律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招标是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的综合体。如果采购企业市 场信息不完全,将直接导致招标文件的不合理制定,具体表现为:评标标准和办法不 合理、主要合同条款、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以及拦标价的不合理确定,直接影响 招标决策的正确与否。 2.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法律风险采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信息不对称,会直接导致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所获得的信息 不均等,这将造成招标采购成本加大或致自身上当受骗。因此,作为投标人应该广泛 开展市场巡价,准确掌握市场信息,从而制出定合理、科学的投标文件。 3.采购企业信息遗漏法律风险一般来说,信息传递环节越多,信息遗漏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由于市场竞争的 加大,同业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使行业利润率降低,因此,企业采购信息遗漏会导致 竞争对手直接掌握自己的企业成本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给企业发展带来 诸多不良影响。 4.市场价格变动的法律风险招投标采购有利于采购单位选择最低的价格,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要求双方 签订采购合同,因而不利于采购单位在合同期间另行采购价格可能更低廉、质量更合 适的原料。 5.不当招标操作的法律风险不管是企业亲自招标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采购企业都必须规范自己的行 为。企业采购招标过程中不当操作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1)虚假招标;(2)与 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4)因评标结果违反评标原则而受到投标商质疑甚至司法索 赔;(5)擅自修改已审定的招标文件等。 二、十大类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招标条件不具备就开始招标的风险防范 【表现形式】 1、项目未立项未经批准就开始招标;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还未获批准; 3、土地、规划手续不齐; 4、资金来源还未落实; 【不利后果】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2、项目最终未获批准,前期费用损失; 3、投资超概算。 【风险防范】 所有批准手续齐全后再做招投标的工作,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 (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防范 【表现形式】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建设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不利后果】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工程管理不顺畅,不利于质量、进度、安全、投资 等控制工作; 2、转包或分包单位安全意识,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较差,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 事故;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非法 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风险防范】1、将专业分包项目在总包招标时明确规定做单独分包招标,如消防工程等,这样 便于发包人控制; 2、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3、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要求监理单位严格监督查处转包、违法分包,配套 奖惩措施。 (三)现场踏勘不规范的风险防范【表现形式】 1、现场踏勘组织不好,使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了解,甚至互相沟通,影响招投标 结果; 2、招标人违规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单个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利后果】 1、投标人之间相互了解后容易互相串通投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风险防范】严格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不许潜在投标人互相沟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 组织任何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四)串通投标的风险防范(1)表现形式之一投标者之间串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 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3、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 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表现形式之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 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不利后果】 1、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 2、串标也伤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 大招标人的成本; 3、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发生事故,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不严 格施工,很难保证工程质量。 【风险防范】1、放宽资格审查制度,不要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让更多的 投标人参加投标,加大串标者的行为成本,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2、尽可能使用最低价评标法,防止串标抬高价格;3、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的废标情形外,尽可能放宽废标条件,使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五)、挂靠的法律风险防范【表现形式】 1、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3、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获资质等级低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 4、项目经理是挂名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不利后果】 1、招标人不了解实际投标人的真实情况,导致评标结果失实; 2、实际投标人无资质、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导致项目质量、进度失控,甚 至发生安全事故。 【风险防范】1、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汇出; 2、严格审查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必要时核对原件; 3、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里约定,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否则 可解除合同,要求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 (六)、围标的风险防范【表现形式】 1、投标人找几个并不想真正中标的陪标者,要求陪标者抬高投标报价,或故意把 陪标者的标书做成废标,投标书厚薄差别较大; 2、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事先约定中标者, 其余协助围标; 3、属于同一协会、地方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 协同行动的。 【不利后果】1、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公平公正竞争; 2、导致中标人质次价高,进而影响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无保障。 【风险防范】 1、制定高限拦标价,超出拦标价的废标; 2、发现有明显的串标、围标行为做废标处理,并报有关监管部门。 (七)、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风险防范 【表现形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 足三个的,甚至就剩下一个有效投标。 【不利后果】剩下两个或一个的投标人,缺乏投标竞争力,选择空间小,最后的中标人可能条 件质次价高。 【风险防范】1、密封等形式要求应松,尽量减少无谓的废标; 2、资格要求不要太高、满足项目的要求即可,吸引多个投标人; 3、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剩一个投标人时要求评标委员会废标。 (八)、黑白合同的风险防范 【表现形式】 1、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价、增加工作内容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 发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后,又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一致的合同。 【不利后果】1、签署的“黑合同”无效,招标人仍需按“白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 定,另订立合同同备案的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会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 【风险防范】1、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履约过程中发生范围调整、工程变更等情况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规范签 署补充协议; 3、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时办理备案手续,避免签订“黑白合同”。(九)、低价中标的风险防范 【表现形式】 1、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2、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 【不利后果】1、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2、低于成本报价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投入不足,容易出现工程事故; 3、容易造成非法分包、转包现象; 4、合同履行中增加签证致最终结算价格增加; 5、合同履行不顺畅。 【风险防范】 1、评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低于成本报价嫌疑的,应要求其予以澄清,如果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做废标处理; 2、合同履行中,对增项部分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增加款项。(十)、虚假招投标的风险防范 【表现形式】 1、招标人私下已选定中标人,为了符合法律形式,做一套虚假的招投标文件; 2、承包人已提前介入施工,为了表面符合招投标程序后补一套虚假的招投标手续; 3、发包人同承包人是关联企业,形式上按招投标程序做,实际上早已确定了中标人。 【不利后果】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招标的,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单位将面临赔偿和经济处罚; 3、不按规定招标的单位负责人会受到行政处分。 【风险防范】 1、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2、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不得私下签署协议; 3、未经过招投不得确定承包方,更不能先施工再后补虚假招投标手续。 综上所述,招投标法律风险并不可怕,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正确的识别风险,然 后在此基础上,科学决策,规避风险,力求稳健,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 其中的风险降到最低值,唯有如此,我们的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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